《藥品管理法》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為假藥:
(1)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合的;例如:中藥中擅自加入西藥成分;
(2)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;例如:用淀粉作的片劑冒充治療感冒的藥品,用獸用藥冒充人用藥。
藥品不是一般的商品,它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的生命安全。對于假藥和劣藥國家規定有明確的范圍和處罰措施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條規定“禁止生產(包括配制)、銷售假藥”,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即為假藥或按假藥論處:
①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;
②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;
③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;
④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、進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;
⑤變質的;
⑥被污染的;
⑦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;
⑧所標明的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