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藥品管理法》規定,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,為劣藥。例如:藥品含量不足的,含量超過規定限度的藥品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條規定“禁止生產(包括配制)、銷售劣藥”,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即為劣藥或按劣藥論處:
①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;
②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;
③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;
④超過有效期的;
⑤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;
⑥擅自添加著色劑、防腐劑、香料、矯味劑及輔料的
⑦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。